对于合肥伤残鉴定,我们可以个人申请合肥伤残鉴定。在申请合肥伤残鉴定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请,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带来个人伤残鉴定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申请合肥伤残鉴定程序。
可向当地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果已进入诉讼阶段,可委托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合肥伤残鉴定申请的基本程序。
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因部门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管理混乱的慢性病,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得开展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由于某种利益原因,一些交通大队仍然忽视国家法律,或者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于不具备鉴定资格,败诉案件时有发生。
不服合肥伤残鉴定结论如何?
受伤人员在治疗结束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伤残鉴定,一种是委托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种是先起诉损害赔偿纠纷,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鉴定。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人本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另一种是赔偿义务人不服。受害者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如果申请人认为有问题,只需在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可。赔偿义务人不服的,可以有以下做法:有足够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并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允许重新鉴定伤残。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上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结论基本上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有下列四种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
如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其他方法解决缺陷鉴定结论,则不予重新鉴定。事实上,当事人自我委托的鉴定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院委托鉴定不同。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质上比当事人自我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法院委托鉴定后,不是每次都允许重新申请鉴定。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应当在第一次鉴定中尽可能准备好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