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伤残鉴定。合肥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大多数人只知道残疾鉴定是指残疾等级的鉴定。事实上,合肥伤残鉴定除了残疾等级的鉴定之外,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鉴定。
一、残疾等级可以鉴定。
残疾等级的鉴定,根据条款损害程度由轻到重对应的残疾等级为10级至1级,10级(人体致残率10%)至1级(人体致残率10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残疾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只有委托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赔偿才能准确计算。
二、后续治疗费用可以鉴定。
后续治疗费用后,是指治疗后损伤体征固定,留下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者伤情尚未恢复,需要第二次治疗的费用,可以在进行等级鉴定时提出委托鉴定。
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的建议,按照后续治疗费用的平均数计算。因此,为了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可以在实际发生前申请一次性赔偿鉴定。
三、护理水平可以鉴定。
需要鉴定护理水平的情况一般是受害者出院后不能自理,或者残疾水平出来后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生活。
护理等级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按照护理等级计算。护理分为四个层次,即1.2.3.4级护理。和残疾等级一样,等级越低,赔偿金额越高。
四、误工时间可以鉴定。
误工时间(又称误工期、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和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时间。误工时间一般针对无伤残等级的受害者,有伤残等级的受害者按法律规定计算误工费,直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实践中,没有残疾级别的受害者的误工时间是基于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医院没有出具证明,或者受害者认为医院的证明不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时间。
五、劳动能力可以鉴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低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大的,可以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者认为其残疾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项目后,遇到小型交通事故,受伤程度很轻,达不到伤残等级,或者可以根据错误的工作时间、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等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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