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9-11-26 12:05:42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病理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包括:机械性损伤(如棍棒、砖石、斧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坠落损伤,交通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如电击伤、高低温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自然疾病死亡,涉及法医鉴定的通常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等机关单位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本所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判断》SJB-P-1-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SJB-P-4-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模拟事故再现》SJB-P-5-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意外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交通事故涉案者谁是驾车人、自行车持有者是骑行还是推行状态、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

致力于对疑难交通损伤的鉴定以及损伤机制分析、计算机仿真现场重现等研究和鉴定工作。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