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告知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司法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司法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三、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公性司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四、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五、司法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司法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可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