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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鉴定中的残疾分类
作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5 15:57:03

合肥伤残鉴定中,对残疾这块是有详细分类的,有科学理论依据存在的,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分类,大家细看。

根据1995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执行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的规定,将残疾分为六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成共他活动。

(二)听力残疾

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三)言语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四)智力残疾

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性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

是指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六)精神残疾

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以上就是六大项分类,当然还有其他我文案中没有涉及的,这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有详情需要,请联系我们中和,我们做合肥司法鉴定是认真负责和专业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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