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 17:09:21
在做合肥伤残鉴定的时候,会不会存在疑问呢?我想会的,因为患者肯定不明白这是怎么定义的,那么小编带大家看下,如何用事实告诉您答案。
章女士,女,55岁,因“车祸致伤1小时”到某医院治疗,入院查体:神清合作,腰部压痛明显,活动受限。摄片:L1、L3椎体压缩性骨折。
几日后,伤者因“车祸致腰部疼痛3天”到某中医医院治疗,MRI片报告单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契形改变。出院诊断:第1、3腰椎压缩性骨折。
恢复数月后,伤者自行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某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我中心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送鉴的相关资料后出具了未达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伤者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2个腰椎压缩性骨折为什么不是八级伤残!
我中心致力于合肥伤残鉴定的法医给出回复,从伤者伤后第3天的MRI片可以看出:腰3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超过1/3;腰1椎体未出现异常信号,为陈旧性损伤表现,故不予认定两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只有腰3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但压缩程度未超过1/3,故不构成伤残。伤者这才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前几年,她曾不慎摔倒,导致腰1椎体骨折,听了中介的建议,本想借此次车祸到保险公司拿点伤残赔偿金,没想到瞒不过法医的双眼!
法医鉴定应该尊重事实,客观严谨,在不伤害伤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不能随意下结论,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必要不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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