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04 12:02:19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以上是合肥伤残鉴定中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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