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07 19:17:11
医疗问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事情,因为存在各式各样的矛盾和争端,那如果在一直过程中产生事故,怎么评级呢,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下
一: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二: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三:具体规定: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以上就是当出现医疗事故以后,可以参考的评级标准。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可以做合肥伤残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如果有这方面需要,请联系我们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我们会认真负责给您解决完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