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委托资料,结合临床上对被鉴定人的检查结果,归纳分析,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和专业理论,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医学鉴定是一项严格的执法行为,该项法规自2005年10月1日运行以来,在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但作为司法鉴定行业今天的状况,以及由此逐渐衍生出一些负面的问题,仍不容乐观,规范司法医学鉴定行为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的当务之急,如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目前大部分理论主要是集中在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加强管理,加重处罚,而忽略整个大环境对司法医学鉴定规范性的影响,笔者认为,要实现合肥伤残鉴定的良法之治,必须注意宏观环境和中观环境对规范司法鉴定的影响,只有做到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才能彻底杜绝司法鉴定中不规范行为。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初衷,规范司法鉴定的三维度原则分析。
一 规范法医临床鉴定宏观维度原则
宏观法律环境与制度建设是司法鉴定的指南和方向,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规范的程度,进一步细化鉴定标准、做好顶层设计,健全和完善与司法鉴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和完善各个系列评定标准是规范司法鉴定的基础。
第一点是统一法医临床合肥伤残鉴定标准,(以法医临床为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于2017年3月废除,相对而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从临床的角度,更注重强调伤残的损伤基础,加大了客观的评价力度,使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受到一定限制,从而使评价结果更加公正,更容易使人接受,但目前除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外,还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同时使用。甚至还有少数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所谓标准,且这几个标准之间差别甚大,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只要有骨折(一根肋骨骨折)即达十级伤残,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需要6根肋骨骨折才够十级伤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则比较苛刻,且十级伤残的条款设置较少,如腹腔脏器损伤,临床实施脏器修补手术,除了肾脏修补外,其他均不够伤残等级,这样,这些标准的同时存在,不仅给鉴定者带来不公,更给被鉴定人带来困惑,同样的损伤程度,不一样的鉴定结果,必然会造成不一样的赔偿额度,由此产生对生命价值的歧义。所以能否统一在一个标准下,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再适时废除上述另外两个标准,使伤残鉴定的评定在一个标准下运行,更能规范合肥伤残鉴定的结果采信。
第二点是逐步完善法医临床合肥伤残鉴定的部分条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改、补充,使用起来更为实用,但笔者认为,也有些条款比原来条款设置更为苛刻,如肋骨骨折,原来的2014年之前的道标规定,4根肋骨骨折即够十级伤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也是如此,而人体损伤标准却规定需6根肋骨骨折才能评定十级伤残,在具体评定时,有时被鉴定人不能接受,尤其对于4-5根肋骨骨折,鉴定人也感觉非常惋惜,是医疗技术发展了?为什么鉴定标准的门坎一下提高那么多。再者就是有些标准计算的设计过于烦杂,如手功能计算,不光被鉴定人看不懂,就是一般的鉴定人,也不能一下子记住那一串计算繁杂的公式;第三是对于四肢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的界定,条例过于笼统,应该注明具体的损伤基础,如是否需要粉碎性骨折,是否需要损伤关节面,长骨中段骨折是否可以,半月板损伤需要几度等等,以便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掌握。这些不足,希望能在再版时能够修订或加以改进或说明。
第三点是在标准中增加对现代医学发展的预见性,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损伤预后的致残程度有一定的影响,由于近些年医疗技术和治疗手段的不断更新,无论是检查手段,诊断标准,还是临床治疗效果都在不断更新和高效,新技术的运用,必然对其愈后产生相应的改观,新的治疗结果如何和原有的伤残标准接轨,成了鉴定人不好掌握的难题。尤其是新的治疗技术、治疗效果(如内窥镜治疗、心脏搭桥等)能否可以比照原有临床手术的治疗效果;应在新的标准中加以明确。
第四点是做好现行标准和前期伤情鉴定标准的衔接,或适时修改现行的伤情鉴定规范,或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再版条例时,做好合肥伤残鉴定的衔接,或者重新制定伤情鉴定标准,使伤情、伤残的前后结果有机联系,刑事、民事不发生冲突,不发生前后矛盾。
第五点是适时改变目前这种鉴定模式,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上多为私营企业和家庭企业,这种名曰第三方介入的模式在理论上突出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但这种模式由于技术基础薄弱,其追求的目标有时也非完全是公平公正,企业的盈利有时往往大于公平公正,就其能力往往也达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笔者认为,鉴定机构应该在以医院为模式的前提下运行,在医院内设立合肥伤残鉴定中心;或将现有的鉴定机构联合、合并。再和医院挂钩,取得医院在技术上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无论临床、病理、医疗纠纷方面都有专家介入,确保其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 规范法医临床合肥伤残鉴定的中观维度原则
地方政府应在管理上下功夫,科学设置鉴定机构,做到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到地域和实力。
第一点是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 一是地域相近的合肥司法鉴定所,不能太多,否则就会引起恶性竞争;二是实力太差鉴定机构,不能勉强审批,否则就不能保证鉴定质量,三是对已审批的鉴定机构,1-2年复核一次,由于技术人员流动或其他原因已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坚决取缔。四是鼓励鉴定机构之间的联营、合并或并购,促进大家做大做强,可适时对目前的鉴定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分别将鉴定机构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专科鉴定所四个等级。在技术上,甲级鉴定所应该有主任法医师2-3人,副主任法医师3-5人,法医师10-15人,其中包括具有骨科、脑外科、内科等大科室工作经验的法医师;总的法医鉴定人一般为30-50人。有完整实验室和配套设施;乙级鉴定所应该具有主任法医师1-2人或副主任法医师2-3人,法医师7-10人,总的法医鉴定人一般为20-30人,其中技术人员均来自不同的科室;有相应实验室和配套设施;丙级鉴定所应该具有主任法医师或副主任法医师1-2人,法医师3-5人;总的法医鉴定人一般为10-15人;专科鉴定所指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等,只负责相应的专科鉴定,具有相应专业法医师3人以上(以上人数均不包括法医助理)。甲级、乙级可称为司法鉴定中心,丙级一下则称为司法鉴定所。(具体细化标准还可进一步斟酌),从事法医病理鉴定的应该具有相应法医病理资质的法医师。规格同上,从事其他资质鉴定的类推。还可以按鉴定机构的等级收费,甲级鉴定所按目前的标准收费,可上下浮动10%,乙级鉴定所按目前标准可上下浮动5%的收费,丙级按目前的90%收费,丙级鉴定所不能做复议案件及重新鉴定案件,不能做医疗纠纷案件,专科鉴定所按目前收费标准的95%收费。这样也能鼓励大家不断做大做强,真正做到以质量求生存。每一个合肥伤残鉴定机构都联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以取得大医院相应学科专家在专业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对目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以设定一定的期限,或主管部门帮助他们,相互之间进行联营、联合或者合并。逐步达到上述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大家扩大品牌效应,在做大做强的前提下,突出质量优先。
第二点是创新继续教育模式,在现有继续教育的基础上,除了请专家授课外,还可以开展现场观摩,案例讨论,案例写作比赛,这样的方式可以使大家印象深刻,记得牢固,提高快;不同级别的法医鉴定人采取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模式,这样便于增强培训效果,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尤其是加强管理人的继续教育,目前我省的合肥伤残鉴定管理机构,大多是私营机构,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部分管理人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疏于管理,简单的管理很难造就高水平的鉴定团队,所以,提高管理人的管理水平也应纳入继续教育的一部分。还可以采取专家研讨的形式,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使用的行业标准,以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如肩袖损伤,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长骨中段骨折等一些具体前期损伤,这些损伤基础,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或者还需要伴随那些条件,才可以比照国家标准,给以评定伤残。亦或这些损伤基础,在本地区就不能考虑伤残。
第三点是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一是结合本省的消费水平,根据本省的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制定合肥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的评价标准,目前已有少数省份制定了这方面的标准,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可以借鉴这种行业标准,但在借鉴使用过程中,总觉得沿海省份的后续治疗费偏高,而西部地区的后续治疗费又偏低,所以希望每一个省份都能制定适合本省的后续治疗费标准。二是和医保办接洽,制定相应的非医保费用标准,非医保用药医保办有相应的标准(分别由甲类、乙类、丙类涵盖),但还牵涉到治疗费,材料费,检查费。报销标准还牵涉到省直、市直、新农合等等。乍一看容易使人眼花缭乱,假若有一个具体的法规,有一个具体的执行标准,鉴定人操作起来有法可依,执行人检查起来也有据可查。
三 规范法医临床伤残评定的微观维度原则
鉴定机构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对司法鉴定人平时的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确保其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一点是加强合肥伤残鉴定机构的党组织建设 建议在市一级鉴定人协会成立党委,有条件的鉴定机构成立党支部,加强党对这些私营企业的领导,适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让党员鉴定人在岗位上发挥标杆作用,在做业务时,能认真履行党员的责任与义务。鉴定人协会还可充分利用这一平台,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岗,既是对共产党员的责任加压,树立标杆,又是对其他鉴定人的激励,学有方向,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宣传和培养,不断提高党员鉴定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鼓励不同级别的鉴定所之间互派人员进修学习或指导工作。
第二点是打造优秀的合肥伤残鉴定团队,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能够鼓舞每一团队成员的信心,一个充满斗志的团队能够激发每一团队成员的热情,一个善于创新的团队能够营造每一个团队成员的创造空间,一个协调一致、和睦融洽的团队能够给每一位团队成员一份良好的感觉。今日的世界是一个合作的世界,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单凭一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保证整个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到司法鉴定的组织与实施、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无一不包含一批人的辛勤付出,因此,每个团队成员都应该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将自己融入团队,以整个团队为荣,在尽自己本职的同时与团队成员协同合作。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和益处几乎每个人都很明白,但团队成员之间要合作得愉快也不件容易的事情。优秀团队的重要指标是凝聚力与执行力,而凝聚力与执行力的提升需要沟通与协作,这就要求我们每位司法鉴定人充分发挥自己在团队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打造司法鉴定团队精神。对于一个团队来说,团队精神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而是日积月累之沉淀。唯团队成员都具备团队合作的能力,团队精神才能形成。笔者认为,团队协作终将是创建司法鉴定质量的保证。
第三点是努力提升合肥伤残鉴定的文化品位,体现司法公正公平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文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文化软实力,精心规划 明确司法鉴定文化的方向与落脚点,突出重点、打造先进的司法鉴定文化精品,一是加强和谐文化建设,二是提高安全文化建设,三是确保质量文化建设,四是强调执行文化建设,五是突出问责文化建设。
第四点是进行合肥伤残鉴定报告的质量评估,加强对鉴定技术人员的管理,应在鉴定人协会统一建立司法鉴定人员技术档案,个人诚信档案,继续教育档案;建立司法鉴定人员批评教育、训诫约谈、责令整改、定期通报机制,及时严肃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让每个鉴定人员都能时时感到有责任感和压力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结论的准确,文书格式的规范,伤残程度的合法、有序。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确保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鉴定文书质量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合肥伤残鉴定的整个过程,一是看法医在接受案件时是否实时真实地记载并签名进行评估,记录的内容是否确实、客观、完整、清晰、准确。重新鉴定的案件,其本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司法鉴定人中是否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对文书制作过程的程序进行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是否规范,检查时的情况是否计入档案,是否按规定时间出鉴定报告,文本内引用的条款是否恰当,鉴定结论是否准确。终止鉴定的,是否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将这些评估资料分别计入相关人员的业务档案,以此和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收入,奖金绩效及年终奖惩挂钩,通过这种评估,可以促进司法鉴定人做好每一份鉴定文书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合肥伤残鉴定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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