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7-24 07:26:09
合肥工伤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虽然,工伤伤残鉴和伤情鉴定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却是很大的,他们不是同一个概念,下面,和中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一、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zui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二、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三、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合肥工伤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综合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之间的三者区别,所以在申请工伤或者是事故鉴定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更多的相关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我们:1370551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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