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致残、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当事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伤残评定后,可以重新鉴定吗?就来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疑惑~
什么是伤残鉴定?
所谓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门(比如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工伤依旧沿用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伤残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伤残鉴定术语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条件下难以恢的生、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伤残鉴定的时机
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也就是说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伤情稳定后,才进行评定伤残程度。
伤残鉴定程序
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由门(比如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首先拿到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信,还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然后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被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方可鉴定。
最后鉴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由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伤情鉴定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结论有异议,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伤残评定结果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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