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9-10 06:29:00
在申请工伤或事故鉴定时,我们经常听到残疾鉴定和伤情鉴定这两个词,两者之间只有一个字,听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正是因为这个词的不同,两者之间才有天差地别。以下小编就为您介绍合肥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第一,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错过时间等伤情好转不能鉴定,残疾评定应在治疗结束后,患者身体状况稳定后进行,残疾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残疾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鉴定是妥当的。
第二,目的不同。
残疾评估主要是判断治疗结束后的残疾程度,即对受害者工作、生活和社会能力的影响程度,残疾评估的等级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伤害的鉴定在于确定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目的不同,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的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可以被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由于一些损伤本身可能非常严重,但是治疗后可以治愈而不影响功能。
第三,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残疾评估的依据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残疾评估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伤情鉴定,由zui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差异。制定上述标准时参考的医学和生理依据也不同。
此外,两者在使用目的和等级划分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大家在申请合肥伤残鉴定时一定要注意两者的不同,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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